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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高吗(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限高被执行人)

最新知识客服VX(coolfensi)2022-11-17 11:35:17162

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限高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在于其性质不一样。具体而言,失信人是依法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法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义务。限高令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而且失信人是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二者都属于对被执行人的处理,但是行为模式却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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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被限制高消费的人会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吗?

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如果同时也是失信被执行人,那么,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是显示在个人征信报告的,肯定算“征信黑名单”。

被限制高消费,如果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那么,限高信息不会显示在征信报告上。

即使如第二条所说,即便不显示在征信报告上,也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信息,也会在法院网站被查到,也就是公开的,那么,向银行借款时,银行的大数据系统能发现,也是影响贷款的。也就是说,被限制高消费,即使个人征信报告上看不到,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也可以通过法院网站查到,也是影响贷款的。

非失信被执行人也会被法院决定限高令吗

不会的,主要是针对,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人,属于失信人。

法释〔2015〕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高吗(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限高被执行人) 第1张

限高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一、适用对象不同。“限高”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本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而“失信”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

二、适用条件不同。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者相比可见“失信”的条件更高。“限高”主要针对“客观不能”,“失信”主要针对“主观不愿”。被“限高”的不一定“失信”,但是“失信”的必须被“限高”。

三、惩戒期限不同。“限高”原则上截止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失信”的期限应该截止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因其他原因被“失信”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四、文书种类不同。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而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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