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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置限高杆的法律规定(城市道路设置限高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新知识客服VX(coolfensi)2022-11-17 13:00:16504

公路限高杆法律规定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也规定了货车的通行高限——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这意味着,在4米或4.2米高度之下,对应的货车有法定通行自由。根据上述规范和标准,设置限高杆需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实施或同意,须符合法定目的要求,需履行必要程序,也需满足5米或4.5米的净高要求。所谓“净高”,就是指在这个高度以下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要确保规定高度内的空间完全畅通,即便是限高杆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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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城市道路设置限高杆的法律规定(城市道路设置限高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1张

关于公路限高杆设置的法律、法规谁知道?

关于公路限高杆设置的法律、法规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扩展资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

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村级公路设置限高杆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

我国并没有公路设置限高设施的统一规范的法规,限高设施设置、管理混乱是不争的事实。例如,限高的必要性问题,限高的标准问题,限高杆的提示问题,限高杆安装后的管理问题都没有规定。

对限高杆的高度、颜色、材质等并无明确标准,不同道路设计标准不一,限高设置因地而异。有关部门只考虑如何限制超高车辆通行,却没有首先考虑人的生命安全,只“堵”不“疏”,这也是“限高杆杀人”的客观原因。

扩展资料:

如果我们追问,这些限高杆是谁树立的?限制的高度又是如何确定的?结果却是五花八门,似乎是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都可以自由地决定设立限高杆,无论限高是否合理,驾乘人员只有遵守的份儿。

关于限高杆的设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似乎是一个空白。只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提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参考资料:新华网-限高杆

限高架设置的法律依据

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为了全面改善公路和城市道路通行条件,近期多部门联合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

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第二条全面排查,坚决清理违规设施和卡点:

一、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二、在国道、省道、县道以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侵入建筑限界的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附件1有关要求外,必须坚决拆除。

三、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四、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急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包括锈蚀严重、视线不良、设置位置纵坡过大、未配套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设施等)、用于向通行车辆收费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五、除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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