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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法律咨询热线是免费的吗?
12348法律服务热线是免费的,只需要承担电话费,不会额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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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疗应属于动物诊疗活动,相应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因相应诊疗活动发生纠纷,可以向该机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也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
如果事情不复杂,建议自行处理,无需委托律师办理。
12348免费律师咨询热线
可拨打12348全国法律援助电话
简介
“48”取“司法”的谐音,“12348”是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简称。开通“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部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创造出来的一个新生事物,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措施。开通“12348”专线,把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紧紧连为一体,形成配套、联动的服务机制。
意义和作用
“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职责,主要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实施内部联动,搞好上门服务;沟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加强区域合作,搞好职能部门间协调联动;做到快速反应,防止纠纷激化;遵循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掌握社情民意,当好党政参谋;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16000148”法律服务电话更名为“12348”法律咨询电话,启用全国统一服务号码“12348”,并归并至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询专线在保持原有功能的同时,又拓展了法律援助的新功能,此举标志着“12348”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发展目标
(一) 完善 “12348”法律服务平台的网络化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协调与沟通,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12348”求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确保工作实效。
(二) 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提高“12348”法律服务专线的社会知晓率,提高区市“12348”接话量,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提高专线的服务质量。由于专线涉及面广泛,咨询者时常言行过激,这对接话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进一步强化自身素质,规范服务用语,提高服务水平,使“12348”专线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民生法律服务专线。

12348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吗?
是的。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只要你符合法律援助的受理条件。受理之后,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相应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收费。
12348法律咨询可靠吗,事情会解决吗?
12348服务热线是司法局专属服务热线,是确认可靠的,一般来说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它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短号中“48”取“司法”之谐音,寓意寻求法律服务,调解民间纠纷请找司法行政机关。
“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职责,主要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实施内部联动,搞好上门服务;沟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加强区域合作,搞好职能部门间协调联动;做到快速反应,防止纠纷激化;遵循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掌握社情民意,当好党政参谋;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16000148”法律服务电话更名为“12348”法律咨询电话,启用全国统一服务号码“12348”,并归并至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询专线在保持原有功能的同时,又拓展了法律援助的新功能.
一般情况下,这个热线会有律师值班,你有什么事情请教他,他会帮助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也会给你指明方向。
比如说你问他想和老公办离婚该怎么办,他会在专业上给予你一些建议,给你一些法律建议。但是要解决你和老公离婚这件事,只能是你本人和你老公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
简单来说,12348服务热线是一个法律咨询平台,会给你专业的法律指导,但是要解决问题本身,还得是你本人去解决才可以。当然,如果你是需要法律援助的话,也是可以在这里找到的。
免费法律援助 12348
谁都可以咨询。第一,12348是政府的免费法律(援助)咨询热线。第二,具体归口管理部门是各级政府下的司法行政部门(如司法厅、局)。再次,一般来说,12348的咨询者大部分是执业律师,少部分是法律援助律师。第四,如果有委托人需要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批)会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或社会律师办理。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案件代理费,代理费最终由政府补贴(少量)。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条件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进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章程,协助依照本条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